核心提示:
律师同志:
你好。我在A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在B单位做兼职业务员,签订兼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期一年,只按业务提成计算工资。但我在3个月内销售业绩过低,B单位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可否要求B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董浩
董浩:
你好。根据我国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你与A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通过未上班的业余时间做兼职销售业务员,但实际上B单位不实施用工管理。故可认定你与B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劳务关系,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应予支付,但由于你与B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且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只存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所以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律师(实习):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