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区调整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去年增加150元/月。
据了解,此次调整分四大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小时,包括我市新城区、玉泉区、赛罕区、回民区在内的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包括我市托县、和林县、土左旗、清水河县、武川县在内的5个旗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9元/小时,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为四类地区。
记者还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