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学期开学,大学生小钟和她的两名同学在高新区一家私家菜馆找了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因为累计未干满约定的小时数就拿不到工资,3名学生对此感到不理解。
小钟说,她是8月31日到这家店工作的,另两位同学9月份也来到店里工作。按要求她每周需要上三天班,每次工作三个小时,主要负责上菜、收拾卫生和刷碗等。按照约定,每小时薪资为10元钱,每月18日结算上月工资。10月18日,3人一起来到店里,准备结算9月份的工资时遭拒,理由是“9月份没有做满36个小时,而且经常请假。”小钟称,她们每次请假都与经理联系获得准许。
前日,记者来到这家菜馆,见到了负责人董女士。她表示,“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我们都会和学生签订劳动协议书,协议规定兼职时间最少为两个月,每个月最少上班12天、工作36个小时。”董女士说,如果不想继续在此工作,按合同约定需要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
对此,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菜馆协议中,“离职时要提前15天打申请”的约定本身是不合法的。另外,工作了就应该付报酬,不应该附带任何条件。